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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商标注册会出现什么问题

作者:肇庆祥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7 08:32:11

商标注册的标准一直是每个想要注册商标的企业或者法人都想知道的。因为商标注册是一道严格的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及个人是不能够自己找别的单位注册的,目前我国只能在北京商标局才能够进行商标注册的。下面,肇庆商标注册公司介绍肇庆商标注册会出现什么问题吗?首先我们就来说说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也是有效保护商品或服务的重要保障,也是消费者认知购物的重要标识。我们喜欢买名牌穿名牌,这都是因为该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其销售质量,服务质量都是优质的。

2、商标不仅仅是企业宣传的重要标识还是产品识别的唯一判断依据,通过商标我们能够知道此款产品是哪种类型,是哪种含义。每一款商标注册初期都是由商标注册第一步的设计息息相关的。

3、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任何单位及个人申请的都是遵循显著性为原则,不具有显著性也是关系到商标是否能够注册下来的关键。

4、商标注册中哪个流程都是非常重要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会导致失败,所以商标注册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商标注册申请成功以后,企业可以用商标来质押贷款。

5、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可以凭商标注册证书入驻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自己的产品。商标注册被驳回了怎么办?当商标注册中遇到驳回,就需要做驳回复审,这时候商标局会下发一个驳回通知书,我们就要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一个驳回复审,为什么要复审呢?

因为我们商标设计初期融合自己产品的特点,服务的质量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是非常具有符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规划。商标局是不会考虑进去的,我们之所以要找代理公司做复审,就是要把这些理念融入进去上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来重新审查这个商标,让其准许注册的一个过程。

商标注册有人提出了异议怎么办?我们都知道我们的商标过了实质审查结束以后就到了为期三个月的公示期,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有人提出了异议就需要做答辩,这时候商标局会下发一个商标注册答辩通知书。收到通知书以后我们就要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异议答辩。答辩主要是提供一些您对盖上商标的一些使用证据,由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法务律师来撰写相关的答辩书。一旦答辩书通过了商评委的审查,您的商标就注册成功了。

商标注册会出现什么问题吗?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并不是容易的,从提交到拿到证书就需要至少九个月的时间,这其中可能面临商标驳回或商标不受理等问题,即便拿到商标注册证后期也可能面临商标撤三或商标异议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的,所以建议商标注册还是直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比较好。

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已注册的商标遭到别人提撤三该准备什么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如今,随着商标知识产权的普及,我国每年有数以十万件计的商标申请提交,但是很多人注册多个商标后没有发挥作用,而被搁置,于是为了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商标法》提出商标撤三的方案,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撤三,当商标被提出撤三后应该怎样答辩呢?下面是有关商标撤三答辩准备材料参考商标遭到撤三准备以下答辩材料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实物原物或照片;2、与该商标有关的商品生产证据,如签订的生产合同、生产过程中的照片等;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对方的打款证明等,而上述的合同、发票以及打款证明的价格必须一致;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单等宣传证据。将上述材料准备完毕后,提交到商标局,通过围绕上述证据进行答辩,即可防止商标撤三导致商标被撤销。

商标即发侵害的法律释义:商标即发侵害是指即将发生的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从民法理论讲,侵害行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以违法为前提,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即可构成。因此,侵害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如正当防卫、执行公务造成的侵害行为等。即便是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并非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这样的违法侵害行为才被称为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从法律实践讲,当侵害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即构成了侵权之“债”,其相对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行使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债权请求权。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有以下4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有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绝对权,对于侵害绝对权的法律救济权利是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为核心内容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既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不需要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更不需要有损害结果,只需具备一个要件即存在侵害事实或者侵害可能。因此,对于商标即发侵害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救济合理合法。 

事实上,发生在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即发侵害与商标侵权分别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救济不能相互替代,两者各有分工。前者是一种防止性的保护,目的在于预防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一种进取性的保护,目的在于以财产性的赔偿制裁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商标即发侵害的行政执法实践:

笔者认为,即发侵害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侵权未遂。因此,工商机关对于不属于商标侵权的即发侵害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面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束手无策、无可作为。从积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目的出发,工商机关应积极行政,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人实施行政指导,进行提醒、提示、预警。这样,既可以充分彰显行政执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能提升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地位。同时,如果行为人在工商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指导后仍然任由即发侵害行为继续发展并最终构成了商标侵权,工商机关可以视情况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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